来源:网络  作者:瞿晓乔

“洛杉矶市警察局的实验室人员,工作纪律十分松弛混乱。不难发现,警方人员在提取和保管那些现场滴落的血痕的过程中,有不少的 疏漏之处。”他举例说:“比如,本来应该用那种包装干的血痕样本的纸袋,却被用来包装新鲜的血痕,这样就很容易使血痕受到污染。”显而易见,指责警方工作 上的混乱和失误,既出人意料,又实在是一着迂回包抄的妙棋。这里,所谓“混乱”,实际上包含了一个隐含判断:既然警方管理有疏漏,又混乱,那样得来的证据 就足以使人怀疑了

  虽然这个突破于自身十分有利,但是,只有这样一个突破口还不能取胜,还需要使用人所共知的常识来作为“标准”加以进一步的 辩驳。李昌钰以自己纤毫入微的眼光,将那血痕作为质疑的对象。他指出:“血痕作为特证,应当说是有若干可疑之处的。例如,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那双袜子 上的血痕就颇为奇怪,一只袜子两侧上的血痕形状居然会完全一样。这说明什么呢?只能说明当血液从这一侧浸透到另一侧时,袜子并没有套在人的脚上。这显然有 别的人‘安置’罪证的嫌疑。”这里,李昌钰使用了驳斥论证和推论方式,用常情常理作为推理的依据,显然是一种迂回包抄、间接辩驳的技巧。由于有了袜子血痕 是“他人所为”的推陈出新理,也就迫使公诉方退却到了一种无可置辩的尴尬境地。

  在如此有力的突破与推论的基础上,接下去,李昌钰便可以转入 最后的一击,作进一步的辩驳了。李先生的质疑既有出其不意、攻其不备的刁钻与突兀,更有近乎吹毛求疵的责难。他指出:“警方从辛普森的身上抽走了8毫升的 血液作为检验的样本。但是根据有关的记录材料,所有的检验只用了3毫升血液,而现在试管中还存有35毫升血液。那么,剩下的15毫升的血液到哪里去了 呢?可见,这里面肯定有问题。”我们知道,论据是一个论题成立的基础,如果将对方的论据置于引人怀疑的境地,那么,对方的论点也就不攻自破了。可见,李昌 钰选择这种“突破——实证——质疑”的辩驳方式,对于不可能以直接论证的方式进行有效的辩驳的案件,实在是一种较为有利的选择。事实上,李昌钰的辩驳,也 确实在促使陪审员们觉得“证据不足”的问题上发挥了作用,尤其是那“肯定有问题”的质疑,更是铿然有力,让人难于反驳。由此可见,即使在自身缺乏证据的条 件下,也可以用“常理”作为推陈出新论的标准,进而抓住疑点,推理质疑,如是,也就有可能使自己的辩驳进入到那种“春江水暖鸭先知”的佳境,从而赢得辩驳 的胜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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